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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相關問題


網友提問:


我想要募集親朋好友資金成立投資公司操作股票,自己的出資佔資本額很小一部份,但希望擁有主導權,設計了以下股權結構,不知道是否合法?


先以自有資金50萬成立投資公司,再發行2950萬的特別股,由親朋好友認購,特別股無投票權,但有附賣回條款,特別股股東可在年底或某條件成立的時候,將手上的特別股賣回給公司。


因為一般公司都是以普通股為主,特別股只佔一小部份,但我查公司法,好像沒有規定特別股的比例,不知道這種以特別股為主的公司能否成立,以及可否發行附賣回特別股?


答:建議章程可規劃如下:



1、特別股股息優先於普通股股息之分派,股息為面額之%,餘提撥%為董監事酬勞及%為員工紅利,並按面額%分派普通股紅利,若尚有可分派之盈餘,按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再分派紅利。
2、本公司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儘先補足之。
3、特別股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及比例與普通股同。
4、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表決權、無選舉權,但可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其他權利義務與普通股之股東同。
5、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


 


相關法條如下


【名詞定義 】

公司發行之股票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享有一般之股東權利者稱為普通股,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者是為特別股。


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否則不生效力:


(1) 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2) 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3) 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


(4) 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特別股種類】

永續特別股: 指無到期、轉換、買回、賣回等停止存續之特別股。


累積特別股: 發行公司於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或盈餘不足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此補發股息之計算又可分為單利與複利兩種。


非累積特別股: 發行公司於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或盈餘不足未發放之股息,無須於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


附轉換權利特別股: 具有轉換為普通股之權利,故此類特別股之評價將與普通股股價有極高之相關性,惟目前主管機關對轉換權有如下之限制: 特別股至少應於發行滿三年後始得轉換為普通股並應一次全數轉換。轉換比例應明訂為11

【特別股權利與義務 】


 1.參與普通股盈餘分派之權利


2.資本公積參與之分配權


3.剩餘財產分配權


4.現金增資認購權


5.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交易風險 】

1.
投資收益與稅賦:


A.個人投資者: 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當年度該公司可扣抵稅額帳戶。


B.法人投資者: 對個人投資人而言,特別股之股息係屬股利所得,在兩稅合一之制度下,為避免重複課稅,將視發行公司本身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之高低享有相對之股利抵稅權。


 2. 流動性:


(A) 上市掛牌:


(1)需符合股權分散標準方可上市掛牌。


(2) 於初級市場投資人繳款(增資基準日)至上市掛牌尚需經過驗資、經濟部變更公司登記、上市申請等冗長程序,此段期間將缺乏流動性。


(3) 證券交易稅為千分之三,交易成本亦降低特別股之流動性。


(B) 未上市掛牌 : 特別股若不符合股權分散標準或其它相關上市()之規定或其它考量亦可選擇不上市()掛牌,惟日後只能私下買賣轉讓,缺乏公開之次級市場,將無流動性可言。


 


 


特別股其實具有似債亦股特質,我們按其發行的條件稱呼它為「變形公司債」或「變形普通股」並不為過。當特別股還沒轉換成普通股時,若僅按發行條件領取股息,的確有債的性質,一旦轉換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則完全改變。程度上它與可轉換公司債類似,只是特別股不似轉換公司債在轉換之前會提高負債比率,它一直黏在股東權益項下可改善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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