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購置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固定資產,選擇列為當年度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甲單位為財團法人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相關帳務處理均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政府對財團法人帳務處理與租稅優惠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查財團法人購置固定資產之帳務處理,依據財政部國稅局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八二)財北國稅審一字第五一一五八號函決議:「財團法人購買固定資產其用途如與創設目的有關,應列為當年度之支出」之規定,得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需按年提列折舊。


三、該單位於98年起興建大樓,並計劃於100年興建完成,有關興建大樓工程款及相關費用,依據前列財政部國稅局之規定,於支出時以費用科目列帳。為明確表達該單位資產情況,年底時於資產負債表增列「預付工程設備款」科目,並以「資產基金」為相對科目,俟興建完成驗收時,再轉列「房屋及建築」科目。


試問:有關甲單位購置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固定資產相關帳務處理方式,是否允當?


A


一、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除特殊情況(如受領贈與)外,應按取得或建造之成本入帳。所謂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除價值不會因時間經過或資產使用而減損者(如土地)外,皆應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式提列折舊或攤銷費用。


二、問題所述有關興建大樓之會計處理應依前述之方式辦理,至於考量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八二)財北國稅審一字第五一一五八號函之決議,而將興建大樓之支出視為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支出,以計算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係稅務目的之計算,不必與財務會計之處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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