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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賴 先生所持有之土地因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二項要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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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