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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公司租用房屋供員工居住,租金支出是否可以為費用,應視訂立租約而定,如由公司出面訂約者,應辦理扣繳申報,列為租金支出,如由員工自行訂約,而由公司付給租金則視為補貼,應列為薪資,並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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