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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是以投保單位為對象,所以應就投保單位為計費主體,分別計算其投保單位所屬員工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及投保金額總額之差額計算申報。
2.
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是由扣費義務人(即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故繳款書應填列扣費單位統一編號。
3.
繳納時,同一個扣費單位可以依單位之分工選擇合併或分開繳納,扣費明細亦可合併或分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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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