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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國稅局指出,審核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 王 君之配偶於100年中因病過世,嗣於同年11月間經友人介紹再婚,惟僅列報再婚配偶及1名子女合計3人免稅額,案經承辦人員發現,國稅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隨即 通知王 君補報追認原配偶免稅額,由於 王 君適用20%稅率並獲得16千餘元之退稅款, 王 君感謝不已,直呼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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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