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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存單躲不了稅


父母購買,本息流入子女帳戶,不記名一樣查得到
可轉讓定存單躲不了稅



 


個案實例


林爸爸在銀行購買可轉讓定存單(NCD),到期由三位兒子無償兌領本金及利息,合計兌領9億餘元,遭到北區國稅局查獲,再加計同年度其他贈與金額後,核定贈與總額為10億元,應納稅額4.5億餘元,並處一倍罰鍰4.5億餘元。但是,林爸爸主張三個兒子帳戶的存摺及印鑑都由他保管,並無贈與行為,而且主張林爸爸與兒子之間為信託關係,以此反駁贈與事實。但是,最後林爸爸仍被判決補稅,財產並遭強制執行,道理為何?


個案解析


林爸爸以三個兒子的名義(林一哥、林二哥、林三哥),在銀行開立銀行活期存款帳戶,但是,三個兒子都自稱不知情。林爸爸說是為了分散存款,避免個人名下鉅額存款遭他人覬覦,同時也可以分散利息所得,想要減少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負擔。因此,林爸爸向國稅局說明三個兒子帳戶的資金都屬於林爸爸所有,而且存摺、印章、NCD都由林爸爸保管,並無贈與之意思,依法不必申報贈與稅。


但是,國稅局發現NCD到期付息時,都由三個兒子分別蓋章兌領,林爸爸反駁兒子的印章都是他購買,每次領息都由他或 公司會計 小姐以兒子印章領取。而銀行以三個兒子為NCD利息所得人辦理扣繳,稅後本金及利息所得也轉入三人帳戶,三人再以本息續購NCD,以後到期仍是由三人分別兌領。國稅局認為此事實已經可以證明三個兒子已經取得NCD之所有權,享有經濟上之處分權。


最後,最高行政法院也判定該三個兒子帳戶資金不再屬於林爸爸,因銀行存款為流通性最強之金錢,且存款人有權隨時提領其帳號內之存款,故應推定帳號內之金錢為帳號名義人所有,不會因為林爸爸持有帳號存摺及取款印鑑而受影響。


林爸爸又主張他與三個兒子之間屬於「消極信託」,林爸爸身為委託人將資金移轉交付給三個兒子為受託人。消極信託是一種信託行為,必須符合台灣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依據此條文的「信託行為」特徵之規定,委託人(林爸爸)與受託人(三個兒子)須有信託之合意為前提,根據信託法第一條規定,信託財產必須由受託人管理及處分。但三個兒子在法院準備程序時,都說不知道有NCD一事,如此一來,就等於三個兒子已經否認與林爸爸之間有「消極信託」關係。


而且,林爸爸與林一哥之間還有財產糾紛,經由台中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林一哥仍有28億元由林爸爸受託保管,難怪林爸爸會幫兒子代管存摺、印章的情事,並非林爸爸所主張「消極信託」事實。


另外,國稅局又發現林二哥的亞太銀行帳戶資金曾在88111購買6個月期NCD,三張合計750萬元。NCD到期後,卻由林三哥領息,並遭國稅局發覺要求林二哥補繳贈與稅。林爸爸向國稅局主張這筆NCD本金750萬元是分別自林爸爸(8816)、林一哥(8817)、林三哥(8818)分別匯250萬元到林二哥帳戶購買NCD,直到88711到期,又由林三哥領回NCD本息。諸如此類,父子四人帳戶資金隨意轉存,毫無贈與稅基本觀念,徒增查稅風險。


2011-04-16/經濟日報/S13/稅稅平安】【文/林嘉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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