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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工程損益之計算不論採完工比例法或全部完工法,均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一道路改善工程,已於961220日驗收合格,惟甲公司以委建人核發同意驗收結案公文之發文日期(97310日)為實際完工日期,將該工程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列報於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後,發函向委建人查證,委建人函復略以,驗收合格日期961220日,為主驗人查驗廠商履約結果,確認與契約、圖說之規定相符之日期,即實際完工日期;而同意驗收結案日期97310日為委建人發函通知監造單位辦理後續估驗末期款等事宜之日期。則其自961220日驗收合格,至97310日發函同意驗收期間,係依據工程契約規定處理工程展延事項及辦理付款作業,依據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認定961220日為實際完工日,並將該工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成本費用等700萬元轉至96年度認列,核定應補徵稅額。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注意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工程損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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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