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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或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得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100.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51490


一、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至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仍應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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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