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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29日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修正總說明


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為配合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為簡化行政作業,將查核辦法有關會計師於文件騎縫處加蓋印鑑之規定予以刪除,並規定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裝訂成冊,以確保其完整性。(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 考量並非所有增資事項皆涉有股款繳交之情事,爰將會計師於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時,應分別載明其資本繳足之「股款種類」修正為「來源」,以為明確。另明定股東繳足資本之股款來源採技術作價及其他財產抵繳者,會計師應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之鑑定價格意見書,同時增訂公司股東採前開方式抵繳股款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書中載明相關財產已於增資基準日前交付或登記予公司。又興櫃股票雖與上市、上櫃公司同屬公開發行,惟其買賣及成交方式均與上市櫃公司不同,爰配合實務規定,將興櫃公司股票之衡量方式另為規範,以玆區別。(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保護會計師個人資料,刪除查核報告書上應載明簽證會計師身分證字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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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