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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國稅局表示:有些營利事業利用跳開發票手法逃漏稅捐,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或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所指定的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中,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全部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款。


營業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或取得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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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