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如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20.48%;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則為33.8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前開稅額扣抵比率,如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營利事業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配合計算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62項於100126日修正公布,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規定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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