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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開立發票相關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
【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者,營業人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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