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立法院院會昨(十二)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外國公司在臺灣上市、上櫃的有價證券,其管理監督比照公開發行公司的相關規定,以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強化監理機制運作和保障投資人權益。


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強化監理機制運作和保障投資人權益,此次修正將外國公司納入管理,明定外國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的公司。且外國公司來臺上市、上櫃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的管理監督,準用證券交法法第22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依證券交法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的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基於衡平性考量,避免情輕法重,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也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五百萬元者,回歸刑法第336條第2項及第342條第1項規定處罰。此外,為保護少數股東,也增訂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可說明必要性,向主管機關申請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


至於備受關注的內線交易規定是否新增免責抗辯條款,規定行為人如能證明其交易是執行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就不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各款有關內線交易規定的限制,由於立法委員和行政部門意見不一,立委協商後決定不修正。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消息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依具體事證可得明確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