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不同


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