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為房屋起造人,記得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地主興建房屋以子女或親屬名義為房屋起造人,誤以為因房屋尚未移轉他人,不必申報繳納契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所以,地主以其子女、親屬為房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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