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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業傷病患者就醫 可免繳健保部份負擔


  罹患職業傷病的勞工朋友,持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就診,可免繳健保就醫部分負擔。


  全民健保開辦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全體國民的互助,減輕疾病所造成的風險,讓有需要的人,都能享有適切的醫療照護。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償付。

  而自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原有公、勞、農保醫療業務合併歸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至於原附屬於勞保之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業務,仍由勞保局續辦,在考量便民與精簡的原則,勞保職災醫療給付業務中,性質及程序與全民健保類似之業務,如醫療院所之特約與管理及醫療費用之申報與審核等事項,由勞保局委託健保局代辦,而有關職災醫療書單之印製與寄發,及被保險人職業傷病資格之審查等,仍由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因此,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如果同時具有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身分,且因職業傷病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除了健保給付的醫療費用外,原來需要自行繳納的部分負擔費用及住院三十日內半數的膳食費,也都將由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負擔。

  職業傷病的範圍
  一、於作業中,發生的傷害。
  二、於作業中,在工作場所發生與該作業有關之疾病。
  三、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造成傷害。
  四、罹患職業病。

  以上皆屬職業傷病之範圍,舉凡於工作場所的傷害,例如勞工朋友在工作場所發生切、割、夾、捲傷或跌落、摔倒,執行職務或上下班(公差)中發生之傷害等,均屬職業傷害;職業病則指勞保規定之職業病種類,或於工作、上下班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均視為職業病,惟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1.非日常生活中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2.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3.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4.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5.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6.酒醉駕車者。
  7.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8.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就醫時應攜帶的文件有: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門診為勞工保險職業傷害、門診就診單、住院為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健保IC卡、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至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可向所屬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局及其各地辦事處索取。需注意的是,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僅限於同一醫事機構治療同一傷病,一張可使用六次。另外,若未持有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就醫,經職業病醫師診斷確屬職業病者,同樣可免繳部分負擔費用。

  若就醫時未攜帶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而且已經先自費繳交部分負擔費用的民眾,可於門診或出院後七日(含七日)內,向就醫的特約醫療院所補繳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特約醫療院所將退還您先前所繳的部分負擔費用。若因不可歸責於個人因素,未及於七日內向原診治的醫療院所補送者,也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郵寄至勞工保險局申請核退已繳交的部分負擔費用:
  (一)勞工保險職災醫療書單。
  (二)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證本及費用明細(正本)。
  (四)診斷書。

  雖然勞保規定因職災傷病就醫時,可至投保單位請領職災傷病醫療書單,並以職災身分就醫,即可免繳健保的就醫部分負擔,但被保險人常因一時疏忽,忘記索取職災傷病醫療書單而直接以健保身分就醫,影響自身權益。若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勞工得逕向勞保局或其各縣市辦事處請領。

  全民健保是你我的共同資產,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病就醫,且本身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請記得攜帶相關文件,不但為自己省錢,保障就醫權益,更有助於節約珍貴的健保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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