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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分開查調夫妻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請於420日前提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因分居或家暴等其他特殊情形,不希望本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調時,須於99420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臨櫃)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逾期將無法受理申請。


該局說明,申請方式目前有下列二種:


一、以書面通訊方式(含郵寄、傳真、臨櫃或寄發電子郵件)申請者:填寫申請書並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420日前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二、利用網路申請者: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1231日 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須於41日 至420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往年納稅義務人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稽徵機關會主動將夫妻所得資料分開提供,惟自98年起,內政部不再提供家暴資料供綜合所得稅申報分戶運用,故如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之民眾,仍須於420日前利用上揭方式申請,其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才不致於被另一方得知,請民眾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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