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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日本311地震捐贈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日本311強震災情慘重,各界基於人道關懷,積極捐贈物資及善款,發揮人道救助精神。為利外界瞭解對日本震災捐贈之課稅問題,該部爰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對日本捐贈,其捐贈除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外,受贈人取得之人道救()助款,亦無課徵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對日本311地震捐贈時,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 透過政府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全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
) 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之捐贈,得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範圍內,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指出,日本居住之個人或日本機關團體取自我國政府或國內機關團體對日本311大地震之捐助款,得依該部99924日 台財稅字第09900181010號及同年1124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22140號令規定,免課徵我國所得稅。
財政部對於個人及營利事業踴躍捐輸、發揮人道精神深感敬佩,倘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透過政府及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憑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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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