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損失經報備勘驗,可列報綜合所得稅之災害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34日 南台灣發生規模6.4級強烈地震(震央在高雄縣甲仙鄉),對部分地區民眾造成鉅大財物損失。該局特別提醒受災民眾,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發生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給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1005月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災害損失申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由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說明,受災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下載申報表或至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索取。申報時請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或警察機關、村里長證明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亦請估列取得時間、金額)等供核;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將估價單同時附送,嗣後再檢送修理費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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