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千元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此為必備法定程式,未繳納裁判費,上訴即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參照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不服該局所為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甲公司仍表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營業人不服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應先繳納裁判費,以免遭駁回,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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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