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如何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52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48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免予處罰。此處之免罰標準是指「實際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又如稽徵機關該次查獲有數張統一發票者,將先排除符合前揭減免處罰規定之單張統一發票,再依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計算其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超商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50元,誤開立金額為500元,未依規定作廢重開,因錯誤開立金額在1,000元以下,符合前揭規定,免予處罰。如甲超商誤開立金額為50,000元,不符前揭減免處罰規定應受處罰,惟其罰鍰計算標準並非錯誤開立之金額50,000元,而是依財政部9011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令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甲超商應開立正確銷售額為50元,故應處最低罰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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