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付股東之股息、紅利,如因股東請求權逾時效而消滅者,無需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國稅局表示,為符合租稅法律主義,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業經總統於100126日公布,納入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於本年128日生效。
  


惟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102條之1相關規定,填具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因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付股東之股息、紅利或信用合作社應付社員之股息及交易分配金,如因股東或社員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者,無需列為公司或合作社之其他收入課稅。
  


公司或合作社應付股東或社員之股息、紅利及交易分配金逾請求權時效未領取者,無需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