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影子董事(幕後控制者)的存在


台灣的公司制度不民主


 


【經濟日報╱社論】 2011.03.09 01:46 am


 


  台灣人民享受民主的果實,可以投票選舉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以及各級民意代表,而且在選前有清楚的候選人登記與相關個人資料、學經歷與政見可供參考。在立法委員部分,各政黨除了獲得所提名候選人當選的席次,亦可依得票率分配得到不分區席次;依這樣的民意代表產生機制,也就不太可能出現單一政黨掌握所有席次的獨裁現象。然而上述民主的ABC,在台灣的公司制度卻缺失甚多!


 


例如公司法第192條之1216條之1僅載明,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亦即若不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則股東不知道要選誰,也不知道有誰在競選。當然,大股東會有一份欲當選的董事、監察人名單,透過自己、所掌握與合作群體的持股,讓自己屬意的董監事當選;但因缺乏強制提名制度,也就大大增加大股東掌控董監事選舉結果的空間。


 


雖然近年來引進相關制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有改選董事、監察人議案者,徵求人須有徵求委託書的書面及載明所支持被選舉人的相關資料,持有1%股份以上股東,亦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監事候選名單與檢附相關資料,依法規或章程設有獨立董事的公司須採提名制度等,但目前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對非獨立董事、監察人的選舉,大多採非提名制度,造成台灣公司法制的不民主


 


台灣公司法制偏離公司民主常軌的情事尚不止於此。例如公司法第198條允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時,不須採用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如果大股東發動修改公司章程,規定董監事選舉採全額連記法,如此就不能把全部的選舉權投在同一人身上,而只能分別投不同人,直接造成只要有任何一大股東透過自己、所掌握與合作群體持股,再搭配台灣獨步全球的委託書徵求生態,掌握超過50%股權者,即可全拿所有董監事當選席次,形成外部股東無法參與公司經營,更缺乏任何監督力量。


 


雖然有志之士呼籲多年,經濟部亦提出公司法修正案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但今年初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卻因部分立委反對遭到保留,將留待黨團協商,使得公司民主、股東民主的基本權利再度無法即時得以伸張。


 


台灣公司法不民主的地方,還有允許影子董事(幕後控制者)的存在公司法第27條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自己或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進而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權。此一規定造成董事、監察人的法人代表僅是代表法人,而該法人的控制者可不用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直接掌握公司重大決策卻規避監督,同時也不用承擔董事、監察人的法律責任。因此,要達到掌握公司的目的非常簡單,公司法還配合規定上述這類法人代表可隨時改派補足,如果法人代表不服從幕後控制者的意旨行使職權,則極可能很快就從公司董事、監察人席位消失,並由順從者取而代之。


 


以目前炒得沸沸揚揚的南山人壽標售案,得標人是潤成投資公司,其大股東是潤泰全球、潤泰創新等,但在標售案對外發表意見、與媒體和相關機關溝通之人是未有法律定位的總裁,而其在上述兩家上市公司也未擔任任何職務


 


由此可見,台灣公司法制中的不民主現象甚多,每次要修改一個不合理的規定不是遙遙無期,就是無由延宕多年,只能奉勸投資人投資股票時絕對不能太樂觀,因為公司法制與相關法規並不是完全站在你(妳)這邊。


 


2011/03/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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