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


國稅局表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推動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鼓勵民間參與運動事業,行政院核定「放寬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列為費用措施」,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國稅局說明,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
)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營利事業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營利事業多加利用此一租稅優惠措施,與政府共同參與運動產業之發展,如有符合上述規定費用,應注意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