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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拍賣債務人之抵押物或質押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國稅局指出,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債權人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以抵償債務人之債務,係屬原所有權人銷售貨物之行為,如該抵押物或質押物之原所有權人為營業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到買受人支付之價金時,通知原所有權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


如債權人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者,該貨物原所有權人若為營業人則應課徵營業稅,由稽徵機關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除收據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外,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一般營業人,其扣抵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稽徵機關未獲分配營業稅款者,則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406)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一般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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