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相關規定
電子發票最近期的修正,對很多電子商務的公司,有很多有利的優惠,例如B2B的部份,不用申請就可以使用電子發票,開立發票的營業人不用等收發票的營業人有帳號,即可開立,另外B2C的部份也刪掉保證金100萬的限制,未來去便利商業買東西只要刷卡,連電子發票也記錄進去了,大概就不用拿發票囉!!
相關資料如下:
財政部1000104新聞稿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自民國99年11月30日生效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並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於99年11月15日公布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自99年11月30日生效。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增加電子發票法源依據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
(2)因應主動核定授予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B2B)使用電子發票資格,修正相關規定。
(3)增列「特種統一發票」,以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營業人得使用電子發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4)為全面推動電子發票,原限定營業人僅可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增加可使用於加值服務中心。
(5)增加營業人與政府機關交易所使用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6)為促進電子發票之流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電子發票均須於整合服務平台進行交換,爰修正相關規定。
(7)放寬申請加值服務中心之條件,將年營業額降低至二億元,總服務費用降低至一千萬元,並刪除最近兩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條件。惟為保護營業人之營業秘密,增加須具備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之要件。
(8)有關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B2C)之資格,應毋須限制開立發票類別,爰刪除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類別限制。
(9)有關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B2C)之資格,取消提供保證金之規定。
(10)為明確規範B2C營業人上傳電子發票時間,爰增加營業人應於開立電子發票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電子發票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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