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外國之事業機關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申請退稅規定自9971日起施行


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七條之ㄧ,並自9971日起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得於次年11日起至630日止彙總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且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我國廠商與德國、瑞士及斯洛維尼亞廠商互赴對方國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分別自9971日及同年1118日起,得依對方國之稅法規定申請退稅。另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卡達、巴林、香港及澳門等國家(地區)目前並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爰依上開稅法規定,自9971日起得依互惠規定給予該等國家(地區)之廠商來我國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給予退還加值型營業稅之待遇。


王寶華與您分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