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執行財政部頒訂之99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本年度查核作業重點為加強虛設行號查核、查核營業人是否申報不實進項憑證抵退稅款、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銷售額等。
  


國稅局於執行該項專案查核時,發現某工程行起重機租金支出異常,經發函請營業人提供帳簿、憑證備查,查得該工程行除在本轄設立登記外,另於金門設立商號,因金門屬離島建設條例免徵營業稅地區,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工程行遂將用於金門地區工程之起重機租金4,900,000元、稅額245,000元申報為本轄商號之進項稅額,該工程行以非供本業使用之勞務進項稅額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稅外並加以處罰。
 


非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營業人自行發現有違規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發函調帳前,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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