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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錄音之證據能力』


談話錄音內容如非隱私性之對話,又無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自應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01號判決)。


李志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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