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簡介


 


 


一、          信託定義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委託人:信託財產之原所有權人,將其財產委託由受託人處分管理之人。


受託人:受委託人之託,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管理處分財產之人。


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人。


    三者的關係如下:











委託人


 






訂立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權移轉



受託人


 


受信託本旨拘束






交付信託財產..>


分配信託利益


 



受益人


 



 


 


二、什麼狀況需要信託?(運用信託目的) 什麼財產可以信託?


    () 運用信託目的


1.投資、保險


2.法律規定


3.移轉財富、節稅


4.安養:單身安養、子女幼小的隱憂、單親子女的照顧、鰥寡孤獨的隱憂


    5.隱藏資產


    6.慈善公益:慈善捐助、宗教捐獻、殘障、智障照顧、員工福利金


 


    ()可以信託財產


        現金或存款及任何能登記的財產,例如存款、有價證券、集合管理帳戶、不動產、地上權、金錢債權、擔保債權,甚至著作權,都可委託為信託資產


 


 


三、          信託種類


依信託利益歸屬分類: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及公益信託。


     (1)自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信託。


     (2)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全部或一部份利益之受益人,非為委託人之信託。


     (3)公益信託:委託人為達到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


 


 


四、          常見信託方式


1.保險金信託:「保險金信託」結合了「保險」與「信託」,例如父母於保險事故發生前,以子女為保險受益人,並以自益信託(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方式,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當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會將保險金交付受託銀行的受益人專戶內。銀行日後會依父母幫子女當初所訂的條件,譬如每月給1萬元生活費,學費醫療費憑單據支付,等到25歲時(可自行約定)方可自由動用等條件執行。由於保險理賠免稅,結合信託又可避免親族盜取,或是受益人年幼得巨款而亂揮霍的風險,因此頗受家長歡迎(未成年子女保護信託)


 


2.有價證券信託:自從郭台銘於將4萬張鴻海股票交付信託之後,有價證券信託就日益炙手可熱。有價證券信託屬於他益信託,委託人可指定子女或其他第三人為「信託受益人」,並在契約中明定於一定期間內,有價證券的股票股利、現金股息以及實際獲得的資本利得移轉給受益人。此項信託可讓企業主或大股東繼續保有股權影響力,卻可將有價證券的衍生利益,適時分配給親人,達到財產轉移及節稅的目的。因為他益信託依法需依贈與時的郵局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的複利,來折算贈與的股利現值,以目前利率之低,股價亦不高,日後股價增值超過郵局定儲利率的機會甚大,因此,等於是用較低的贈與市值課稅。


 


3.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福儲信託:勞退新制於9471正式上路後,帳戶可攜式將造成企業人才流動的風險。為了鞏固員工向心力,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福儲信託,就是企業可以考慮的留才利器。員工持股信託是以企業員工為受益人,以自由加入的方式成立「員工持股委員會」,與銀行信託部簽訂信託契約,約定每個月薪水提存一定金額,企業依一定比例提撥相對獎助金由委員會指示信託機構購買所服務公司的股票,分別計算各員工每月的持股比例,當員工達到退休年限時,可以將資產提走。當然,員工提前離職時,若未符合公司要求年限,則僅能提領員工自行提撥的信託資產,如此才能提高留才誘因。


員工福儲信託原理與持股信託相同,差別點在於是成立「員工福利管理委員會」運作,且投資標的不限自家公司股票,而可擴及國內外基金、上市上櫃股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標的。


 


4.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做為信託標的,因為具有比定存更佳的固定收益特性,以及分離課稅6%的稅負優惠。


 


    5.信託基金:即 TRUST FUND,有保障回收,是目前穩定、安全又透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信託基金常常被誤以為僅與富人有關。其實作為有效經濟的金融投資,信託基金具有廣泛的用途:


     (1) 信託基金可幫助管理財產,累積財富也可以為您的親人助一臂之力;可為未成年的孩子,或缺乏金融管理經驗的家庭成員,或無力無法管理自己的資產,提供經濟保障;若將您的遺產需立刻轉交給受益人,則可避免遺囑檢驗,亦可大幅減少遺產稅或提供現金來幫助支付遺產稅。


     (2) 投資信託基金,除了「保本保息」穩定獲利之特點,信託資產較不受國家經濟及個人經濟等問題影響而消失或被銀行接收,而且信託孳息還可指定受益人,因此在變換操作不同的金融商品時,就不會受市場變動所影響。


 


    6.移民信託:在國外有大批財產的外籍居美移民,希望能減少美國各種稅捐的課扣,有幾種方法。最好在移民美國定居之前,就把財產轉為信託,如此從信託所得的收入,不必支付美國的所得稅,萬一財產所有人不幸在美國去世,其信託也不必支付美國的遺產稅。因此設置國外信託,對在國外有財產而定居在美國的外籍人士十分重要。


      外國信託與美國所得稅一般的情況(Income Taxation of Foreign Trust)﹕有些信託,大部份是無管理權的信託,是個別的抽稅對象,如果上述的信託是國外登記的信託,美國只抽在美國所得的稅,所以信託在國外所有的資產,不必支付美國的所得稅。這類信託可以保持收入不被美國國稅局抽稅。美國的稅法,有關外國信託的立法,說明了「外國信託」的定義,何種外國信託不支付美國的所得稅,何種信託的收入必須支府美國所得稅,所以使得信託者可以比較明白的了解信託是否合乎不交美國稅款的條件。


      Grantor Trust;並不是所有的信託都可以躲得了美國的抽稅,根據所得稅法671679項,Grantor Trust的設置人就必須交付美國所得稅,即使沒有分得信託所分的入息,因為這類的信託人,仍然對信託財產有很大的管理權。


      稅法679;移民所應該注意的是這項法律,如果把財產轉換為外國信託者是住在美國者,而受益人也是美國居民的話,則國稅局視財產的轉換人為財產的所有人,必須交納美國的各種稅捐。以往外籍移民在移民美國之前,在外國設置信託可以避免美國的稅務,但是新的稅法,包括「回頭看」(Lookback Rule)的條文。移民為了省稅不是在移民美國之前,把財產轉移就可以了,而是要在移民美國的5年之前就得有轉移的事實,才能不受679條的控制。雖然比較困難,卻不是完全禁止美國移民把財產轉換為外國信託的路徑,特別是資產淨值特別豐厚,又有意移民美國的外籍人士,尤其要重視679項稅法的存在。


 


 


 



 


五、信託規劃階段


1.信託最大的特色就是信託財產受到法令隔離獨立保護,是其他金融工具都無法具備的好處,例如前述說,祖父母想將財產遺留後世,把上億元資產信託,即使祖父母在信託後十年去世,或是破產,這筆財產不會受到任何影響,跟祖父母其他未信託的財產隔離,也不受債權人的追討。


2.人的一生都可以透過信託管理財產,階段如下:


(1)年輕的時候:可以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買基金或是加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理財,累積財富。這時若還有寬裕的資金,可以開始規劃子女教育所需費用,把錢拿給受託銀行指定未來數年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等,銀行稱為子女安養信託,好處是,透過信託跟自己的資產「隔離」,確保子女教養金無虞。


(2)40歲到60歲,則可以透過信託規劃退休養老與財富轉移,尤其是千萬元資產以上的生意人,最需要規劃退休養老以及財富轉移,因為經營事業波動大、風險也大,現在有錢,不一定代表未來有錢,透過信託的方式,將錢搬到「信託專戶」中,指定未來每個月固定再給付給自己或是子女,也是另一種退休「保險」。


(3)最慢則建議在60歲,開始規劃遺囑信託,因為依目前稅制來看,要透過信託節稅地轉移給子女,最少要五年、十年的時間,在每年節稅的範圍內將財產轉移給下一代這時信託規畫的重點在於將「本金」與「孳息」分離,可以有很顯著的節稅效果,才不致於讓資產縮水。合法地達到財富移轉的效果,不會在贈與稅、遺產稅中,一代一代不斷縮水,只要透過信託逐步轉移財富,富過三代不是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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