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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輕忽所得分配惡化問題


 2010/08/29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2010.08.29 02:58 am


 


行政院主計處日前公布了家庭所得五等分所得比的統計,也就是將台灣最高收入廿%的家庭平均所得,與最低收入廿%的家庭平均所得做比較。二○○九年台灣的五等分所得比是六‧三四倍,十一年前(一九九九年)是五‧五倍,增加幅度不可謂小。


 


在主計處公布數據之外,也有媒體以財政部財稅中心的資料做計算,將所得分配細分為二十等分,進而計算最高所得五%與最低所得五%的平均所得倍數比。資料顯示,這五%高低所得比從一九九八年的卅二‧七四倍,一路飆升到二○○八年的六十六倍,上升幅度令人怵目驚心。


 


首先,我們要在觀念上釐清五等分所得分配與廿等分所得分配的差別。習慣上,國際間許多國家都用五等分所得比,去刻劃所得分配不均度。這樣的習慣性所得比指標並沒有什麼理論依據,純然是大家沿用、利於跨國比較而已。讀者如果以搜尋引擎查看就會發現,國際上也有部分國家採用十等分所得比或百等分所得比,計算最高與最低所得的差距。可見,用多少等分去計算所得差距,並沒有定制與定規,而用越細等分去計算所得差距,往往越能刻劃出M型社會極端富有與極端貧窮兩組人之間的對比,更能掌握不同群組人之間的相對剝奪感。


 


目前主計處所公布的五等分所得比,以切割所得群的絕對數字來看,其實是相當粗糙的。台灣當前最高所得的廿%家戶年所得的下限,僅在一百八十萬元左右;也就是說,若一家夫婦兩人都在賺錢,則兩位中高階公務員的薪水就可以躋身「最高」所得組,這恐怕與一般民眾的感受不符。主計處若將每年家庭收支調查抽樣戶數一萬餘,切割為廿等分,仍應有足夠樣本,實在沒有理由死守五等分所得的計算傳統,誤導政府高層對問題嚴重性的認知與了解。


 


若以財稅資料中心廿等分所得比來觀察台灣的所得不均,則「六十六倍」這個數字其實還可能是低估的。財稅中心的資料是由綜所稅申報戶填報、核定後整理而得。一般而言,真正的低所得者既無所得稅可資扣繳、退稅,也就沒有道理要向政府申報所得稅。準此,財稅中心的資料庫中並不含社會底層的極低收入家庭樣本;因而,台灣真正的廿等分所得不均倍數,恐怕亦不只六十六倍。


 


值得注意的是,府院對台灣所得不均趨勢的發言,大部分都是官樣文章,而馬總統所說「表現還不算太差」已引起一陣議論。但我們認為,馬總統可能不了解問題的全貌,也可能被主事幕僚所誤導。東亞各國最適合與台灣相比的當然就是韓國;而為了跨國比較,我們暫且以粗分的五等分所得比做為指標。有人說,所得分配惡化是全球化的自然結果,因此台韓兩地除了比較近年五等分所得的絕對數字,我們也要參照過去十年的變化趨勢。


 


以絕對數字來看,二○○八年台、韓的五等分所得比分別是六‧○五倍與五‧七四倍,台灣劣於韓國。以惡化趨勢看,韓國過去十年所得分配的惡化趨勢是每年○‧四四%,而台灣是一‧五九%,也是台灣明顯較差。財政部與主計處官員也許拿國情明顯不同的星、港數據來唬弄總統,讓他錯誤地講出「不算太差」的評論。但我們要提醒總統,台灣所得分配惡化的問題,已不容不予正視。


 


所得分配惡化,要怎麼辦呢?對提升底層貧苦家戶的福祉而言,社會福利移轉當然是重點。但對於上層級高所得家戶而言,則課稅是縮減所得分配不均的關鍵。過去兩年,馬政府提供社福補助並不手軟,但對富人課稅卻是投鼠忌器。台灣薪資中產階級的不平衡感,主要就是出自稅賦結構的不公。馬政府必須正視「貧富差距」的問題;政治社會學家托克維爾告訴我們:相對剝奪感的惡化,可是會造成「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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