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 賈奈特回答


問題:


遺產在民法中歸屬於"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於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但是民法1164條又說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1165條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我的問題是
1.
遺產分割到底是可隨時分割還是有關係存續中不可分割的限制?
2.
若有其限制,10年的期限是從關係結束後開始起算嗎?


 


答覆:


民法829條規定之公同共有關係,為一般的公同共有關係,因為透過多數人合作,而提高物質原來的使用效益,所以民法規定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而遺產的公同共有關係存在,對財產利用並無效益,因此,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易言之,一般物的公同共有關係,除非其同共有關係消滅,否則不得請求分割;而在遺產的物,隨時得請求分割。


另外,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之起算,我認為應該從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起算。


  

民法829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民法1164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1147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1165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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