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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相關規定


一財政部780127台財稅第781138630號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銷售額縱然低於標準仍應繼續使用

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雖不受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


申請【使用/免用】統一發票
申辦注意事項:
1
申請時限︰
(一)免用統一發票之新設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
(二)小規模營業人得中途申請變更使用統一發票。
2
小規模營業人中途申請變更者,其提前開徵稅單請依限繳納。

三綜上:要成為小規模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小規模營業人可中途變更使用統一發票;但一旦為使用統一發票者,應無法再變更為小規模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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