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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十)日表示,任何人若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的股份,應在取得後十日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且應申報事項有變動,除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外,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若逾期未依規定公告及申報,最高可處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任何人如果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的股份,應確實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在取得後十日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的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的事項,使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異動的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以利金管會及投資人明瞭公司股權變動的由來及趨向。




同時,金管會也強調,申報事項如果有變動時,並應按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6點規定,就所持有股份數額增、減數量達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且持股比例增、減變動達百分之一時,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逾期未依規定公告及申報者,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因證券承銷商辦理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或上櫃之過額配售而轉讓或取得所屬公司股份時,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2月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0566號令,內部人提供股份供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者,應於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公告日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向金管理申報;證券承銷商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取得之股份交付內部人時,內部人應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辦理持有股數變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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