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前(十一)日表示,公司欠繳稅款及罰鍰合計達到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公司負責人就會被限制出境,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這項限制出境的處分,就要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否則,用公司名義提起訴願也不會被受理。




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本文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在二百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就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最近有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的一定標準,經國稅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該公司負責人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國稅局說明,依據訴願法第18條及第77條第3款規定,被限制出境的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該由負責人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因為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與擔任公司負責人的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公司既然不是限制出境的受行政處分對象,自然不能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如果以公司為訴願人名義,提起解除出境的訴願案件,就會被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國稅局提醒,因為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的負責人,如果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注意要用個人名義提起訴願。此外,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831624248號函的說明,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