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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國稅局,其為某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於日前辦理股票移轉登記與其兄時,接獲公司通知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是否如此亟欲瞭解相關規定。




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遺產稅或贈與稅繳(免)稅證明書,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同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將被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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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