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建屋出售核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為防杜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個人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蔡君於98年間出資購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非以其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不符免辦營業登記之規定,案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營業稅58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個人建屋出售或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有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者,請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