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為增加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將其他親屬列報為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涉有故意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將其他親屬列報為「子女」或「父母、祖父母」,並列報該其他親屬之保險費、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該其他親屬如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得列報受扶養之規定,經查獲後,除剔除免稅額外,又因非屬受扶養之直系親屬,列舉扣除額中之保險費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亦不得申報扣除,故除予以補稅外,另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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