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不受金額限制。是若民眾欲全額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應該首要注意捐贈的對象。
實務上有民眾大額捐贈給經主管機關認屬為古蹟寺廟之管理委員會,卻誤解即為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以為該捐贈金額可以全額扣除。
國稅局說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第1項雖有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但對前項贊助費用交付之對象實際上是有所限制的,其中同條第2項即規定贊助款項應交付予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而非其他對象,且贊助者就該項贊助經費指定其用途者,不得移作他用。此點呼籲民眾特別注意。
既然所得稅法有列舉捐贈扣除額規定,民眾捐贈行善除有利於社會福祉外,又可少繳些稅,可說是一舉兩得;但是無論捐贈性質為何,都應該要注意捐贈的對象及相關要件是否符合規定,以免當初的期待落空。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E-mail: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會計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