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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如遇星期五,因星期五並非假日請勿以為可延至星期一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00元,最高不得多於4,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多於1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00元,怠報金為1,000元。」。

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次期(月)15日申報案件即為逾期,惟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次期(月)16日申報,因僅逾1日,尚無滯怠報金產生。若申報截止日適逢週五(非假日),16日申報,已逾期申報,應依上開規定處罰。
營業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亦可於申報截止日前,以網路申報營業稅,以免因逾期而受罰並可節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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