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茲分述如下: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發給之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發給之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教師之鐘點費。


為符合所得稅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原則及稅制合理化,取消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之免稅規定,並明定自10111日施行,因此,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亦即前開人員應自1025月起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予以併計結算申報。


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從事課後(業)輔導及照顧,係針對學習困難之學生補救教學,增進學習效果,及提供兒童課後之照顧服務,其自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依上開規定所支領,並合於各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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