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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及扣除額常見疏失說明如下:
免稅額 扶養親屬 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服役中之子女免稅額。(如:21歲於補習中無正式學籍之子女)
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年2月結婚,100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
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誤以為可比照直系尊親屬適用增加50﹪。
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未實際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姪、甥、孫);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有所得或財產,不符合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順序規定者,卻誤報該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
夫妻分開申報 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扣除額 保險費 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公保、國民年金保險)誤填入全民健保保險費欄項。
捐贈 未實際捐贈,卻以取得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購屋借款利息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誤報以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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