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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立委指出目前不需開立發票營業人,未來經稽徵機關核定後,都可能被要求開發票,財政部長昨(十五)日表示,營業人是否開立發票,非完全以每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以上為標準,還得視店家是否以加盟、連鎖方式經營、是否以電子系統設備來管理座位等營業狀況個案核定。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表示,依行政院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草案,現行不需使用發票營業人,未來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只要月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商家,都可能被要求開發票。對此,財政部長表示,不是凡每月營業額達二十萬元以上者就要開發票,還要依據個案的營業狀況、性質來核定,像店家是否以加盟、連鎖方式經營、是否以電子系統設備來管理座位、有沒有透過網路銷售等作判斷。




參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指同法第11條、第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同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另同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




另外,小規模營業人經財政部核定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依同法第23條及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改按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核定。該營業人應於主管稽徵機關指定變更課稅方式之月一日起,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設置帳簿,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按期自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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