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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接受政府、公營事業及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所收費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亦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即為營業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舉審理某財團法人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其接受工商業界委託提供技術服務酬勞列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該項收入應屬營業稅課徵範圍,惟該法人並未依法報繳營業稅,乃按所漏稅額補稅處罰。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否則縱其依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銷售收入,仍將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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