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土地給付承租人之補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併入承租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未申報經查獲有漏報情事者,除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


 


出租人甲君於98年間收回原出租乙君之土地,出售給丙君興建房屋,因提前終止土地租賃契約,甲君給付承租人乙君補償金350萬元,乙君取得該補償金,扣除搬遷、轉業等必要費用及租約預期存續期間所受損失後尚有230萬餘元,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因漏未申報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遭補稅並處罰鍰。


 


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終止租約之補償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損失後仍有所得者,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ola王寶華 的頭像
    rola王寶華

    王寶華的顧問室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