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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限制出境,嗣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1款規定,以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解除出境限制,卻誤以為原欠繳稅捐即可置之不理,直到行政執行分署對其任職公司發出扣薪之執行命令,方覺錯愕,而打電話到國稅局詢問。


 


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規定對欠稅人限制出境之期間逾5年,應解除其出境限制,惟欠稅並不因此註銷。如稽徵機關已在徵收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納稅義務人之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各分署在同法第23條規定的執行期間內,仍可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於9635日 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3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前經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及核發禁止命令者,徵收期間再延5年至10634日止。


如若是公司欠稅,目前處理的方式如下:


1、        清算人就任,先免除其他人的責任。


2、        變更稅單為清算人,并通知強制執行處,告知我們已在進行復查。


3、        國稅局進行復查程序,以便辦理稅單更正。


4、        稅單確定后,若確定無法繳納,則立即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


5、        破產通過案件完成。破產不通過,則你需等到執行滿5-10年即可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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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逾5年者,國稅局即陳報財政部解除出境限制http://tw.myblog.yahoo.com/rola0982585839/article?mid=2676&prev=2680&next=2635&l=f&fid=31


國稅局及行政執行處皆可限制欠稅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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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董事將會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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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欠稅大戶追討時間延長至106年3月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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