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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92: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10日內」 如何起算?
財政部81.5.6. 臺財稅字第810147156 號函


營利事業解散或轉讓時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之起算日: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獨資及合夥之營利事業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
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
131填報。
財政部 97.0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


81 5 6日臺財稅第 81014715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 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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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