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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出售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應追繳稅款
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於承受之日起5年內將該農地出售者,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免徵遺產稅,其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致喪失租稅獎勵目的,故有5年列管期間之規定。
國稅局查獲1件遺產稅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2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扣除額,並經核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嗣繼承人於100年9月將該農地出售予第3人,該局乃函請繼承人於限期內回復所有權登記及繼續作農業使用,繼承人遂補報繳該農地之遺產稅400萬餘元。
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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