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繳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如何辦理退稅
國稅局表示,接獲區內營業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惟經查對其所提供之文據資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之溢付稅額,因之否准其申請,並輔導其向海關辦理申請退稅事宜。
該營業人原設籍於免稅加工區外,因作業疏失誤高報進口貨物價格,致溢繳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又因其銷項稅額低於海關代徵之營業稅,而產生稅額留抵情形,該營業人誤以為係因銷貨而溢付之營業稅,向該所提出退稅申請。
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之規定,進口貨物於繳稅提領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由原進口地之海關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另該所亦向該營業人說明,設籍免稅加工區內,其進口貨物依同法第5條但書規定,貨物自國外進入政府核定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等,應免視為進口,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如發生溢繳之海關代徵營業稅,應查明原因,向原進口地之海關辦理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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